为保护开放式证券出资基金出售的市场秩序,保护开放式证券出资基金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出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证监会于10月13日发布了《开放式证券出资基金出售费用办理规则(寻求定见稿)》(以下简称《办理规则》),以处理日益闪现的开放式基金费用收取、费率结构及出售组织盈利形式等问题。已然寻求定见,笔者就从一个基金出资人的视点,提出自己的几点定见和主张。
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出资基金出售办理办法》比较,《办理规则》第六条清晰了“前端收费方法”和“后端收费方法”的概念,新增了“关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出资人,基金办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有关规则,我以为此举意在“扬长”,鼓舞后端收费形式,实在下降长时间出资人的买卖成本,倡议长时间出资理念;出于过度买卖行为通常会摊薄长时间出资人的既有收益,搅扰基金司理正常办理其出资组合的考虑,《办理规则》第八条行政许可基金办理人自主挑选对一周、一月内换回的基金持有人设定不低于换回金额1.5%或0.75%的“投机费”惩罚性办法,此举旨在“避短”,按捺投机爆炒买卖行为,根绝规划优势资金张狂套利;《办理规则》第十四条关于基金出售过程中以基金买卖为根底核算的一次性奖赏也进行了约束,则重在“明序”,答应基金办理人根据出售组织出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出售组织付出客户保护费的标准跟随佣钱做法,必定程度上能够躲避以往一次性奖赏形式所带来的出售人员诱使出资者频频申赎基金的或许。
可是,正如《开放式证券出资基金出售费用办理规则(起草阐明)》中说的那样,《办理规则》是在“屡次寻求了证券业协会和基金办理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出资咨询公司等基金出售组织的定见,并吸收了各方的合理主张”的根底上出炉的,也就是说这个“寻求定见稿”还没有表现广阔单个出资者的“民意”。纵览整个《办理规则》,无论是基金出售组织仍是基金办理人,其“旱涝保收”的现状并没有改动,间隔“保护开放式证券出资基金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也还有一些路要走。因而,主张把基金出售组织特别是基金办理人的酬劳同基金的成绩挂起钩来,添加“因为基金出售组织、基金办理人的差错行为导致基金应该防止亏本而实践未曾防止的,或许应该细微亏本而实践严重亏本的,不收或少收基金出售费、办理费”等相关条款。而《办理规则》第六条关于申(认)购费率“不得超越申(认)购金额的5%”的提法,必定程度上为基金办理人往后的提价行为预留了空间。基金公司现行的做法是收取不超越申(认)购金额的1.5%(1.2%)的申(认)购费,但也有单个的基金公司独出机杼勇于第一个吃螃蟹,最高申(认)购费率就高达2.5%(2.0%)。所以,现阶段“不得超越申(认)购金额的2%”好像更为合理些。此外,《办理规则》第六条的主旨是引导长时间出资行为,但“认购费和申购费能够采用在基金比例出售或许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法,也能够采用在换回时从换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法”的规则,无疑给部分基金公司留下了空子。如打着“为保护长时间持有人的利益”的幌子,有些基金会长时间中止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定投事务,乃至全面中止旗下基金后端收费,就会与《办理规则》长时间出资的原意截然不同。所以,主张修改为“认购费和申购费既要采用在基金比例出售或许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法,也要采用在换回时从换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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